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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營業前要先依民宿管理辦法向主關機關【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申請登記。
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另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亦明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消防法第七條之適用,其裝置、檢修,是否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法第七條訂有明文。惟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之民宿,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適用,故申請人辦理民宿登記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得以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送消防機關審查,免依消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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