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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員工如果是因為職業災害而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的醫藥補助費,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的各種補助費的一種,應課徵所得稅。至於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雇主依法給付的補償金,因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即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的各種補助費的一種,所以須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至於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本文規定給付的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但是,國稅局表示,員工如果是因為職業災害而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的醫藥補助費,亦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的各種補助費的一種,仍應依規定申報所得課稅。換句話說,營利事業給付遭受職業災害員工的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時,應否課徵所得稅,應視係屬薪資所得中的各種補助費的一種,或是屬損害賠償性質而認定,避免產生漏報情形而遭受處罰。


此外,參照最高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793號判例所得稅法第23條所稱職工之薪資,係指按期給付之固定酬勞,亦即通常之月薪,固不論盈虧,均須發給,而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目,所稱之薪資則兼指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休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此在各該法條規定甚明,故前者為狹義的薪資,係營利事業費用之一種,後者為廣義的薪資,係對受薪人課徵綜合所得稅之標的,兩者意義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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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