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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行政救濟而獲退稅時,國稅局均會加計利息退還,屬退稅人之利息所得,因該利息並非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所以受退稅人於接到國稅局寄發之其他利息所得扣(免)繳憑單後,應併入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且應注意不得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計算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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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