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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昨(二十五)日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明定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樣態,及其刑事責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對於意圖域外使用使用不法竊取營業秘密者加重處罰,刑事責任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


經濟部指出,隨著國際商業活動日趨複雜,各國營業秘密法制近年多所調整,特別是以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或加重其刑責為重要趨勢。現行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1及第318條之2的規定,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但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而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所以擬具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增訂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樣態及其刑事責任等規定。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同時,行政院長指出,近年來,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嚴重案件,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的公平競爭,為有效遏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並妥善保護我國產業的創新研發成果,因此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刑事責任,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金,並對意圖域外使用不法竊取營業秘密者加重處罰,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罰金。


參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要件。如有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不正當方法取得的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或者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等情形之一,依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為侵害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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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