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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12.09.28【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明年起,上市櫃公司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因會計原則變動的期初保留盈餘調整數是否列入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計算,引起業界相當困擾。會計師建議財政部可制訂「個案審查標準」,讓現金流量不足的公司,不必「借錢」作為未實現盈餘分配資金,以免增加業者負擔。

 會計師林宜信指出,按照財政部公布的規定,上市櫃公司採行IFRSs後,只有兩種條件公司可以把保留盈餘提列「特別公積」,限制盈餘分配外,其餘保留盈餘在稅務帳上算是收入,須依法課徵17%營所稅;如果有未分配的盈餘,就要課徵10%的未分配盈餘稅。

 兩種情況可將保留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呢?一是未實現重估增值,例如保險公司保留的責任準備金,不能把它當做收益分配給股東;一是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的合計數。

 會計師說,除財政部規定提列特保盈餘公積,限制保留盈餘分配外,按現行規定,公司必須將盈餘分派給股東。公司如要將盈餘分配給股東,就需要考量公司的現金面是否充足可以因應分派股利。

 目前多數上市櫃公司,列在資本公積下長期股權投資,因公司會計原則改變轉列損益,多數公司都會出現很大的「保留盈餘」。這部分盈餘,事實上尚未實現,公司若要列入未分配盈餘,即有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問題,對於上市櫃公司來說,勢將出現馬上要有稅負增加的負擔。

 據指出,有些大型權值公司,因為導入IFRSs,就將發生未分配盈餘稅多達10億以上,多數公司則在數千萬到數億不等的負擔。

 會計師認為,會計原則變動的期初首次調整數,是否列入課稅及未分配盈餘,財政部固然採取衡平原則,但即使公司要提前實現股利政策,要將保留盈餘分配出去,也要考量現金流是否充分,「總不能要公司借錢來分派股利」嘛!

 由於公司的股利政策,需要按公司治理精神考慮保留盈餘對公司永續經營的必要性,因此他建議,財政部個案函准企業可以提出具體理由申請「不分配」保留盈餘,以穩健經營公司。同時,財政部也可制訂規則,規定公司資本適足性不夠,可以暫不分派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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