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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12.10.02【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證所稅長期投資優惠門檻嚴,核實課稅未必吃得到。業者透露,財政部上周會同券商、會計師等代表協商,針對核實課稅、卻無法提出成本憑證者,財政部將採推定所得來課稅,無法適用長期持有優惠。

 資誠會計師許祺昌昨(1)日表示,明年上路的證所稅將採雙軌制,包括核實課稅及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各有其優缺點,投資人必須在今年1116日 至1215日 為止,向委託投資券商申請課稅方式。

 根據證所稅母法條文,102年到103年證所稅採雙軌制,「設算所得」制為當台股指數達8,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2;台股9,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4;台股1500點以上,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6

 「核實課徵」制的對象,為出售10張以上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賣出100張以上的興櫃股票;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以15%分離課稅,若長期持股滿1年以上稅率減半為7.5%課徵,IPO部分持有超過3年,稅率可再減半為3.75%。

 財政部9月底曾召集券商、會計師、國稅局討論證所稅施行細則,許祺昌表示,證所稅長期優惠的規定,只適用於選擇「核實課稅」的投資人,而且財政部也規定必須要能提出實際持有期間、成本及實際售價者,才能享有長期持股優惠。如果投資人拿不出當初持有成本,由財部設算一個純益率來推定所得。

 根據證所稅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許祺昌指出,財政部擬開放不同年度持有股票,將可在同一年度內盈虧互抵,以簡化計算流程;惟夫妻若分戶持股,長期持股的起算點,仍應以移轉當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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