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93.2.26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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