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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近來旅宿業者常在旅遊展時作促銷活動,不少民眾選擇於旅遊展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住宿券,雖於旅展購買住宿券時已經付款,旅宿業者無需於銷售住宿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者,應以買受者實際持住宿券去消費完畢並與旅宿業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國稅局說明,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結算時。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民眾持住宿券去消費完畢結算時,有另外消費超過住宿券所含之商品或服務,則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應包含實際收取的所有金額(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費),方符稅法相關規定。
國稅局舉例,甲旅宿業者在旅遊展上銷售自家之旅宿券,不論是一次繳清住宿款項,還是先付若干訂金,現場均無需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者,待買受者實際持券去消費結算時,甲業者再就實際收取的所有金額(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費)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者;另如果乙廠商為代銷甲旅宿業者之住宿券之營業人(如乙為團購業者),則乙廠商必須於銷售住宿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營業人結算時,應以實際收取金額(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費)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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