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之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東港鎮 林 先生來電詢問:因職業災害,公司給付賠償金3萬元,該賠償金是否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規定,賠償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之損失,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賠償金可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其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故 林 先生取自公司之職災賠償金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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