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屬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如因土地出租人提前解約等而支付承租人之違約金,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