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醫療給付: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2.被保險人如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並就診,回國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支付標準: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勞工保險局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前3個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另計算核退醫療費用時,有關外幣兌換匯率基準日,以申請日之該外幣平均兌換率計之。
傷病給付:給付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失能給付:給付標準
1. |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 |||||||||||||||||||||
2. | 失能項目: | |||||||||||||||||||||
3. |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 |||||||||||||||||||||
| (1) |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
| (2) | 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 ||||||||||||||||||||
| (3) |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
4. | 給付額度: | |||||||||||||||||||||
| (1) | 失能年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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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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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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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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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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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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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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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眷屬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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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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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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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失能一次金: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
死亡給付:給付標準
一、 | 喪葬津貼 | |
| 1.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
| 2. |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
二、 | 遺屬津貼 | |
|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不論其投保年資,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選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 40 個月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給付(如下列三之給付標準)。 | |
三、 | 遺屬年金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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