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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福州召開的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上,兩岸140余名學者、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研討了臺商在大陸隱名投資引發糾紛的話題。


    近年來,臺商在大陸隱名投資日益頻繁,由此引發糾紛問題凸顯。由於我國大陸地區立法未對隱名投資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作為隱名投資者的臺商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保護。法律專家建議,大陸立法和司法部門應當從維護兩岸人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在立法和司法層面對隱名投資作出回應。


    隱名投資受臺商青睞


    隱名投資俗稱入暗股,是指由於某種原因,投資一方實際出資認購(隱名投資人),但工商登記材料或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記載的出資人卻是他人(顯名投資人)的投資現象。


    福建省高級法院、漳州市中級法院、廈門市中級法院、福州市中級法院相關審判庭的法官透露,近年來,因臺商隱名投資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加,已成為涉臺民商事案件主要類型。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法官楊麗芬、漳州市中級法院法官姚若賢認為,隱名投資方式受到臺商青睞的主要原因有三點:


    一是規避大陸地區法律對外商投資形式、投資領域的限制。國務院公佈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此外,大陸法律法規對臺胞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形式投資沒有明確規定。


    臺商在選擇投資形式或投資領域時,有時會有意識地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大陸居民作為挂名股東或投資人,達到利用特定投資形式投資或在受限制的領域投資目的。


    二是避免兩岸重復徵稅。楊麗芬說,以廈門為例,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出口型等享受特殊稅收優惠政策的台資企業,在廈門稅率為10%,在台灣稅率為33%;個人所得稅部分,台灣最高可以徵收個人所得的40%,在大陸,最高稅率達到45%,臺商作為企業主,收入較高,通常兩岸都按最高額度來收稅,臺商的同一筆收入被重復徵稅。


    三是臺商對大陸法律缺乏了解。台灣地區相關法律制度允許隱名合夥、隱名出資等投資形式存在,隱名投資人的權益能得到較好保護。一些臺商對大陸地區法律制度不熟悉,忽視了大陸審批和註冊公司程式,形成隱名投資。


    此外,台灣地區對臺商在大陸最高投資額有限制,臺商採用隱名投資方式規避該規定。


    隱名投資易引發糾紛


    與會法律專家指出,大陸地區法律對於隱名投資沒有作出規定,臺商隱名投資發生糾紛時,難以得到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不少隱名投資糾紛是通過調解解決的。


    2007年,臺商潘先生投資54萬元入暗股到廈門一家服裝企業。但是錢付出後,潘先生才了解到入暗股不受大陸地區法律保護,他要求廈門的服裝廠退還入暗股的錢,但服裝廠沒有答應。潘先生在廈門將服裝廠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入股行為無效、服裝廠返還其入股的資金54萬元。最終,案件經廈門中級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服裝廠表示願意分期歸還股金,潘先生撤回起訴。


    福建省高級法院研究室近日對在閩臺商隱名投資問題的專題調研發現,當前臺商在大陸隱名投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臺商隱名開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臺商不以自己的名義在大陸投資,而是借用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來開辦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福建省高級法院研究室指出,此類投資行為是違反大陸地區現行法律制度的。


    司法實踐中,臺商隱名開辦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引發的糾紛主要有兩類:


    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之間的糾紛。臺商作為隱名投資人投資時,一般都會與顯名投資人簽訂合夥合同或委託合同,就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當雙方就投資收益分配或投資款返還發生爭議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臺商往往會訴諸法院,要求顯名投資人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司法實踐中,該類合同通常得不到法院認可。福建省高級法院研究室指出,臺商隱名開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方式規避了大陸法律強制性規定,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發生該類糾紛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合同、合作合同無效。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臺商以大陸居民名義開辦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時,臺商是否承擔責任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二是臺商隱名在大陸與他人合夥經營或開辦合夥企業。司法實踐來看,該類糾紛主要體現為臺商要求司法確認其為合法的合夥人或要求合夥人返還投資款。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糾紛的原則通常是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夥關係無效。


    三是臺商隱名在大陸開辦公司。臺商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資本或參與設立公司,但未經大陸主管部門審批,公司工商登記材料、章程、股東名冊中未出現臺商股東名字。因此產生的糾紛通常有三類:


    借款合同糾紛。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臺商與顯名股東之間有借條,但借條中又體現了投資內容,臺商要求返還借款(實際上是投資款)


    隱名投資人要求返還投資款糾紛。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臺商起訴要求所投資的公司或顯名股東返還投資款。


    隱名投資人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合法股東身份,獲得與顯名股東一樣的地位和權益。對於此類糾紛,司法實踐中的作法較為一致,即直接判決駁回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臺商的訴訟請求,不確認其享有合法股東身份。


責任編輯: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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