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以小女人頭名義入股(監察人).但一年後就退股了.但該公司卻一直未向台北市商業處辦理股東變更.(我亦不知情)


直到,小女收到台北行政執行處命令.才得知該公司已辦理解散(我不清楚是被強制解散還是自願解散.這部份我還在查證中).


總之,我看到台北行政執行處命令公文內容是,積欠稅款(應該是營所稅吧!) 小女公文上寫著 受文者的名稱是:  義務人 法定清算人 xxx


主旨:義務人(應該是指小女吧!)應於xxxxx日下午xxx,到處清償應納金額xxx萬元(利息另計).或提出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


據實陳報財產狀況.如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為虛偽之報告.依法得對負責人限制住居!


我不懂之處:


1.要小女出席.若未出席則依法要對負責人限制住所,(該負責人我並不認識).這兩者有何關聯?為何法院不直接向負責人索討呢?


答:該負責人指的是全體清算人,亦包括您的女兒。


2.該如何證明之前我們都沒有收到國稅局催繳函?


答:國稅局送達1人,視為全部送達。


3.連公司解散我們都不知道?


答:給我公司名稱,我幫你查一下。


4.該公司的承辦會計師聽說是負責人的好友.所以打聽起來總是碰壁.


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呢?


答:自行辦理退股,并通知其他清算人,我的電話是:0982585839.


 


 


如若是公司欠稅,目前處理的方式如下:


1、        清算人就任,先免除其他人的責任。


2、        變更稅單為清算人,并通知強制執行處,告知我們已在進行復查。


3、        國稅局進行復查程序,以便辦理稅單更正。


4、        稅單確定后,若確定無法繳納,則立即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5、        破產通過案件完成。破產不通過,則你需等到執行滿5-10年即可解除限制出境。


6、若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王寶華的部落格留言或帶資料當面洽詢。請先來電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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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者,國稅局即陳報財政部解除出境限制http://tw.myblog.yahoo.com/rola0982585839/article?mid=2676&prev=2680&next=2635&l=f&fid=31


國稅局及行政執行處皆可限制欠稅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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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全體董事將會被限制出境


http://tw.myblog.yahoo.com/rola0982585839/article?mid=5192&next=5144&l=f&fid=31


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欠稅大戶追討時間延長至106年3月4日止


http://tw.myblog.yahoo.com/rola0982585839/article?mid=4977&prev=4978&l=f&fi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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