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出售土地之所得,可免徵綜合所得稅。


若出售標的為房屋,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需課徵綜合所得稅。


 


 外僑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該房屋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供稽徵機關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又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外僑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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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