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有駐臺外交機構反映,其負責採購人員持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件及機構免徵營業稅卡向營業人購買應稅貨物時,未獲零稅率之優惠待遇。


依稅捐稽徵法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函釋規定,基於互惠原則,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舉例說明】


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例如某應稅商品定價2,000元,內含95元﹝2,000-(2,000÷1.05)﹞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與外交機構或人員時,因有零稅率優惠,則應開立總金額1,905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應依上開規定載明及外交機構負責採購人員簽名,且在營業稅零稅率欄位勾註。該筆發票銷售額應於當期填具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下,並檢附相關免稅卡、外交機構官員證及發票影本等證明文件,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同時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件」及「機構免稅卡」之駐臺外交人員時,應依前項規定給予免徵營業稅之優惠待遇並依前揭說明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並勾註「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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