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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時有納稅義務人因攜帶超額外幣或人民幣出、入境未辦理申報,經海關查獲,除依規定發還等値美金1萬元或人民幣2萬元外,其餘部分均依規定處分沒入。受處分人不服,主張不知攜帶超額外幣或人民幣必須申報,且於辦理出入境手續時甚為匆忙,無暇他顧等由,提起訴願。


 


依現行法令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的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的限額為等值1萬美元;攜帶人民幣進、出臺灣地區的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如有超過上述限額,即應向海關據實申報,如未經向海關申報經查獲者,應依規定予以沒入。上開事項海關均已於機場等出、入境大廳的旅客服務台,豎立告示牌公告周知,並印製「中華民國入出境旅客通關須知」供旅客取閱,以廣宣導。因此為了避免遭受損失,該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如有攜帶超額外幣或人民幣出、入國境者,務必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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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