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應併入所得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各項給付免納所得稅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各項給付,其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
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法條依據】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入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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