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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99年11月29日公告10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0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
某員工於100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免稅之退職所得額為4,190,000元〔(169,000元×20年)+(5,000,000元-169,000元×20年)÷2 〕
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810,000元(5,000,000元-4,190,000元)。
扣繳:810,000*6%=48,600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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