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98條修正案立法院昨三讀通過 所有公司董監事改選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
丁守中委員所提公司法第198條修正草案,業於100年12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此修正案刪除「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等字。換言之,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一律應採累積投票制,以保障小股東權益,使少數派股東推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之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之當選董事達到監控公司業務經營之功能。
鑒於公司若於章程採用『全額連記制 』方式辦理董事選舉,由於大股東持有股數較多,其支持之董事候選人,可獲得較多選舉票數,易造成大股東壟斷經營權局面,亦損害少數股東參與公司經營之機會,爰提出上開修正草案。
依公司法第227條規定,監察人選舉準用第198條董事選舉之規定,是以,公司法第198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董事,監察人選舉一律應採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係指每一股份擁有之董事選舉權,與應選出之董事席次相同,股東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於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例如甲股東持有公司所發行股數100股,而公司所定應選之董事為3席,則該股東擁有100×3=300個選舉權,可將300個選舉權集中投給其中1位董事,或分散投給各董事。全額連記法與累積投票制不同處在於不能把全部的票都投在一個候選人身上,只能分別投不同之人。例如甲股東持有100股,公司所定應選之董事為3席,則該股東擁有100×3=300個選舉權,該股東對每位董事候選人最多各投給100個選舉權,也可針對其中候選人不投票,或少於100個選舉權。
修正條文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現行條文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