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後於前(六)日生效,新制放寬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只要已盡力清償,法院就應裁定認可;此外,民眾除可向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外,亦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協商。


過去三年半來,共有一千八百多名債務人因浪費行為而不獲免責,但修正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明定浪費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若民眾先前因該款受不免責裁定,可於六日起兩年內聲請免責。至於外界疑慮債務人利用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司法院民事廳法官表示,更生方案的清償總金額不得低於清算,況且豪宅價值高,若其淨值高於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法定債務總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貸款少,不可能獲得更生裁定;反之,債務人亦難以通過盡力清償的門檻。


此外,過去有法院以卡債族不應以必須償還自宅貸款為由,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的可能而駁回其更生聲請。新修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之1第1項各款放寬對自宅特別條款規定,若債務人在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間碰到還款困難時,依同條第3項得再延長其履行期限至六年。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並增設前置調解程序,債務人除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亦可向其住、居所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另外,依新修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的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該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不過,如果債務人無固定收入,但其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的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的話,法院亦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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