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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房屋撤除改建其購價與撤除費用應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國稅局表示:該公司購買之法拍屋於購置後未供營業使用,隨即拆除重建,致該法拍屋之購置實未符合固定資產之定義,相關購價與撤除費用等,應一併計入新建廠房之成本,按廠房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計算各期應攤提之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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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