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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收入節稅相關問題


報稅季節快到了,有房租收入的房東請注意: 


目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分成二種,可供房東自行選擇。


一種是不須任何支出證明文件,租金費用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支。也就是每收100元租金,就有43元是費用,房東不必提出甚何支出憑證,報稅時只要列報57元的租賃所得即可。


租金的第二種申報方式,就是自行列舉支出憑證。可以被稅捐機關接受的租賃相關支出,包括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


那種方式比較有利,房東可先比較。當然,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集合當年度出租房屋所產生的相關必要費用,若費用占收入的比重不到43%的時候,房東直接選擇按財政部所訂的租賃房屋必要費用率(即43%)報稅,會比較有節稅的效果。


所得稅法第14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除非,房東可以證明這項租金或典價的用途,或者已經把運用所產生的所得辦理申報,才可以免申報租賃所得。


因此,房東如果把出租房屋的押金,或是財產出典的典價,存到銀行所孳生的利息時,有二種報稅方式選擇。一是將這些押金利息列為租賃所得的一部分辦理申報,這時候,押金也可以合併租金減掉租賃所得的必要費用。或者房東也可以選擇第二種方式,就是證明已把押金或典價存放銀行,同時所產生利息已經辦理利息所得申報,就可以不用再計算租賃所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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