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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
黃先生來電詢問,近期想要出售原贈與太太,嗣 後 太太又回贈之不動產,不知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要課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非屬自住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以自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惟如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南區國稅局以 黃 君為例說明如下, 黃 君持有甲屋已10年,99年1月10日 將該屋贈與太太,100年1月10日太太回贈甲屋給 黃 君, 黃 君於100年9月10日出售該屋,則 黃 君對甲屋之持有期間為10年8個月,已超過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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