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因營業租賃收取之各期租金票據帳務處理之疑義。


QA公司為一汽車租賃業,其於承作租賃業務時,依行業慣例,多依租賃契約預先向客戶收取分期到期之租金票據,且A公司可能將預先收取未到期之租金票據抵押予銀行供作借款之擔保品。


試問:A公司預先收取客戶未到期之租金票據時之會計處理為何?若A公司業已將該租金票據提供予銀行作為融資之擔保時又應如何處理?


A


一、A公司因承作汽車租賃業務(營業租賃)而收取之未到期應收租金票據,為避免虛增資產及負債,不宜於財務報表上認列應收票據及預收租金,僅於發生時做備忘分錄,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此外,租金收入則隨時間之經過,逐期認列。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8段之規定,用於抵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故A公司以其應收租金票據提供銀行作為融資之擔保品時,應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