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認列疑義。


QA公司於99年出售其於76年買進之甲大樓第三層、第四層及其持分之土地。上開甲大樓及其持分之土地係A公司設立之始即行買入,除部分供營業處所辦公室使用外,其餘樓層則出租予他人使用,亦即出售之甲大樓第三層、第四層及其持分之土地,從買入之始,到出售時止,一直出租他人收取租金使用。A公司於80年變更營業登記項目,將「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之出租、出售」列入其業務範圍內。


試問:A公司出售甲大樓第三層、第四層及其持分之土地,係「處分固定資產」?抑或「銷售商品存貨」?


A問題所述A公司所購置之甲大樓及持分之土地並非待售之房屋存貨,而係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故於取得時應將甲大樓及持分之土地列於固定資產項下,單獨以「出租資產」列示,或列入「房屋設備」,而當甲大樓及持分之土地處分時,自應以處分固定資產為會計處理,將所產生之處分損益列為營業外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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