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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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