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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定期存單,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並處罰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該贈與行為倘係於死亡前二年內所發生,仍應將該贈與財產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


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9125死亡,繼承人於10051日申報遺產稅,被 查獲甲 君死亡前99110日將其名下定期存款600萬元到期解約後,轉存為妻乙君名義之定期存單,並未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乙君以為該定期存單雖屬甲君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因免課贈與稅,故無須併入遺產申報,雖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免課贈與稅,惟因甲君贈與之時點係在其死亡前二年內,依法第15條規定仍 應計入甲 君遺產課稅,繼承人未依規定將該贈與財產6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遭該局補徵遺產稅並處罰鍰60萬元。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惟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仍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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