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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的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而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共有四大項目:一.銀錢收據、二.買賣動產契據、三.承攬契據、四.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


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於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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