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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本人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得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加扣557萬,故被繼承人本人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尚無前揭規定之適用。
主張前揭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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