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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在臺申請專利 智慧局擬修法鬆綁不合宜限制 比照外國人辦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十)日表示,鑑於兩岸經濟貿易往來日益頻繁,預期將增加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的需求,因此提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草案」,修正現行規定不合時宜的地方,並放寬相關規定。


智慧局官員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自民國八十三年施行至今已經超過十六年,目前兩岸經濟貿易往來日益頻繁,「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也在去(九十九)年九月生效,預期將會增加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的需求,因此修正現行不合時宜的規定,又基於兩岸「對等開放」的原則下,也放寬相關規定以配合實務運作。


觀察草案重點,參照專利法第11條商標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或營業所,因送達並無困難,允許自行申請。大陸地區申請人有相同情形者,自然應該同等處理,因此修正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另外,針對申請文件使用簡體字的處理原則,修正現行同要點第5點規定,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對於申請文件使用簡體字處理方式,經通知補正正體中文本而屆期未補正者,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予受理或商標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另外,依據專利法第25條第4項、第116條第4項規定,說明書、圖式或圖說以外文本提出,應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始能以外文本提出日取得申請日,而對於以簡體字本提出的專利申請也有適用,因此修正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此外,實務上大陸地區申請人的專利、商標申請事項,也比照外國人規定辦理,但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以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不論申請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均僅認有必要時,始通知申請人檢送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因此也同時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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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