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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雙向投資權益保障的重點內容


當兩岸之間發生爭端、糾紛,皆由單方法規進行仲裁、協調、調解、訴訟,並沒有一套雙方共同認可簽署的爭端解決機制,其公平性及效力的強度易受質疑。因此雙方若能擱置政治性的阻礙,在務實、互惠的前提下,共同尋求並簽署一解決爭端的機制來保障台海兩岸的經貿投資,尤其當發生兩岸經貿糾紛案件需經仲裁解決時,其仲裁方式的處理流程、期限、地點及仲裁人員組成等問題,都可在協議中加以規範。過去常發生台商企業等不到仲裁機制走完就倒閉的問題,因此未來兩岸投保協議應清楚載明仲裁流程與期限,以增加效率、減少爭議性。


當然,雙邊的投資保障協定並不是只針對爭端的解決,其內涵尚有透明化原則、代位求償、投資待遇、徵收、戰爭、叛亂、暴動及損害賠償;投資資本及收益的匯出、緊急危難條款、鼓勵和促進條款、代表定時會商權、更優惠條件適用、生效條款等等之問題,上述關於雙邊經濟貿易的問題大致已涵蓋在內,對兩岸來說,比較關鍵的內容,除了投資爭端與解決之外,還包括:


()投資待遇:締約任一方對於締約他方之投資者在在其領域內之各項投資,應給予不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或任何第三國投資者待遇。


()徵收、戰爭、叛亂、暴動及損害賠償:締約任一方除為公共目的並給予補償外,不得採取徵收措施。締約一方投資者在締約他方投資,因締約他方發生戰爭、武裝衝突、革命、緊急狀態、判亂、造反或暴動而遭受損失,相關投資者應獲得之有關償還、賠償或其他解決辦法、待遇,不得低於在相同情況下,締約他方給予本國國民或任何第三國投資者待遇。


()投資資本及收益之匯出:締約任一方之投資者有權自由匯出其資本及收益(資本收益、盈餘、利息、股息、特許使用費或其他收費均屬之)。


()代位求償:締約一方之投資人,其投資經過締約他方核准後,締約他方承認締約一方得對於合於本協定所定之投資予以保證;於本協定所定之特定風險發生時,如締約一方政府或指定代理機構賠償該國投資人後,代位取得該投資人在締約他方所有之資產貨幣、債權或其他財產之權利。並取得因此等權利而產生之權利主張或提起訴訟之代位權。


關於資金進出及財產安全保障


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對於融資管道及債權保障需求殷切,然由於海峽兩岸法令上的限制、大陸金融環境等等之因素,台商在大陸的融資管道並不通暢,債權保障存在著不確定性,多數的台灣中小企業常感資金調度的困窘。台商對大陸近年來的投資型態逐漸轉變為資金密集、技術密集以及內銷導向之多元產業型態,由於投資型態的轉變,台商對於尋求融資的管道以及資金調度方式的需求,更加冀求能多元化。長期以來台商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大部分都來自於台灣的總公司、台灣銀行的貸款或向台灣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募集而來,高度依賴台灣資金的情況下,不但對台商企業本身的資金調度運用產生不利的影響,同時也加深資金過度流向大陸的疑慮。因此如果台商能在大陸就地融資或籌措資金,使台商募集資金多一管道,台商募集資金困難的情況便能迎刃而解。


台灣自90年代以後對大陸的貿易依存度高,台商大量將資金從台灣移往中國大陸,而這些資金皆是台商自台灣的銀行貸款、股票市場集資籌措而來,這些資金都是投資大眾的血汗錢,讓台商帶往中國大陸投資,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必須好好規劃周全的風險管理機制以及建立投資資金進出、財產安全保障機制,以積極協助降低台商投資風險,避免發生投資資金有去無回。如何降低台商赴大陸投資發展可能導致的資金進出風險,及台商的財產、生命安全的保障,是兩岸應審慎評估、仔細規劃的課題。


另一方面,將來陸資開放來台,也可能會有類似的問題與風險。尤其在張銘清事件與陳雲林會長所遭遇的抗爭事件之後,未來陸資與陸商勢必對台灣的政治環境產生不確定感。因此,陸資也有資金進出、財產安全保障的需要,將來協商簽定「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納入資金進出及財產安全保障,乃為協議之重要項目。


由於台海兩岸貿易依存度高度密切,逐年累積龐大投資與貿易額,因此伴隨著發生投資與貿易的摩擦也日益增加。由於台灣非聯合國成員,無法適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公約」的多邊條約,因此,國際投資有關多邊的國際法律保障措施與仲裁,殆難適用於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案件。故台商在大陸的投資保障相對顯得薄弱,財產、生命隨時處在不確定的風險狀態,對於資金只能進不能出,將危及企業的生存;因此,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實乃刻不容緩。


本文節錄自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李允傑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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