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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岸投資協議之重要性


   海峽兩岸雖同時為WTO會員國,當發生經貿爭議事件時,可透過WTO下之DSB來解決爭端;惟兩岸之間並沒有一較完善的當地救濟原則可為救濟。兩岸之間關於彼此的投資保障,並沒有簽署任何正式保障協定以解決投資貿易所發生的爭端、糾紛,雖然中國大陸單方發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然而該法中並未實質明確保障台商投資的內容,其中規範「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大陸投資」為「國內投資」,台灣並未擁有對等的談判地位,所以只要一有爭端事件出現無法解決,只得申請國際仲裁。在今日甚麼都講究速度的時代,申請國際仲裁緩不濟急,故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仍不足以保障台商之地位。


無論兩岸政治情勢如何變化,從台商前往大陸投資貿易件數及金額來看,兩岸經貿關係正方興未艾的展開,台商投資設廠的第一選擇仍為大陸。依據行政院陸委會、經濟部統計資料顯示,兩岸經貿重要指標,以2000年及2007年做比較,兩岸貿易金額(含香港)由457.2億美元增加到1302.4億美元,成長倍數2.8倍;台灣對大陸貿易順差金額由285.4億美元增加到705.6億美元,成長2.5倍;對大陸(含香港)出口金額佔總出口額比重由24.4﹪增加到40.7﹪,成長1.7倍;赴大陸投資金額由171.03億美元增加到648.69億美元,成長3.8倍;赴大陸投資金額佔對外投資金額比重由33.9﹪增加到60.7﹪,成長1.8倍;赴大陸投資個人(人數)由23,076人增加到39,426人,成長1.7倍;赴大陸投資企業(家數)由7,205家增加到8,909家,成長1.2倍;兩岸旅行人次由322.5萬人增加到494.8萬人,成長了1.5倍。


台灣商總為了瞭解台商在大陸投資布局時,可能面臨「重大事件」問題時,會使用什麼管道及資源來解決爭端?在2007年針對上市櫃公司進行「中國大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調查」問卷結果顯示,在大陸協助台商投資糾紛處理滿意度,僅23.08%選擇滿意,選擇差強人意為70.66%,相對不滿意度僅1.99%來說,滿意度遠大於不滿意度,但高達7成的台商選擇差強人意表述,仍有待大陸官方的努力爭取認同。台商在面對投資糾紛及爭端時,有42.24%表示不容易與大陸官方(包括公安、工商局及稅務機關等部門)溝通,對大陸官方法治觀念的認知有90.35%的台商表示普通和薄弱,另外對大陸官方有無處理爭端解決的能力問題上,有將近76.94%回答視案件類型和視爭端當事人雙方背景而定。


    由以上所摘錄之問卷結果顯示,台商在遇到糾紛時,尚且需面對法律制度解釋不一之障礙,更何況未上市櫃公司,他們的處境應是更為艱難。


    更重要的是,開放陸資來台後,台灣對於陸資的相關保障規範,諸如:投資項目或產業別、雙重課稅、資金進出及財產安全保障、子女就學、就醫等相關配套措施也都應通盤考量,因此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之必要性更加突出。


本文節錄自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李允傑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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