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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應開立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得開立普通收據或以其他營業人之銷貨憑證交付買受人。


甲商號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承包學校學生午餐,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以其他小規模營業人名義開立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作為憑證,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該商號不服,主張其係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銷售額應依查定銷售額營業人之稅率1%核定補徵營業稅等理由提起復查,但遭國稅局復查決定維持罰鍰處分。
 國稅局決議理由指出,該商號除銷售餐盒便當與學校外,同期間亦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公司,並如期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是其確非屬「專營」學校委託辦理營養午餐業之查定銷售額營業人;其以他人名義開立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即不得免責,國稅局就其所漏稅額補稅裁罰,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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