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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問題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問題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俾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課稅致及公平。但如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規定為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者,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分局指出,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者,依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其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臺幣20萬元,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之實際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若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則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更進一步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金額者,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除了補徵所漏稅款外,將被處罰110倍罰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請儘速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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