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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辦理營利事業結算 清算申報??


已經辦理好公司組織的經濟部註銷公司登記和營利事業註銷登記証。接下來的結算申報和清算申報要如何辦理呢??
麻煩給我正確的步驟好嗎??謝謝!!


蘇會answer:


 壹、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1.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2.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3.
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上股東出席股
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4.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定之最低人數。
5.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6.
經法院裁判解散。

貳、清算之登記:
甲、呈報清算人
一、聲請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十張。
三、應檢附文件:
1.
聲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單一窗口為民服務中心有售)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
經濟部、建設局或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4.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6.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9.
前述資料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過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
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乙、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一百廿六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1.
聲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
2.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
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4.
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
賸餘財產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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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