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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員簽收之繳款書為合法送達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現今公寓大廈林立,有關郵件之收受均由大廈管理員為之,惟仍有民眾反應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書,表示並未收到稅單,要求免徵滯納金,經查證原寄送之稅單係由大廈管理員簽收,民眾因而質疑送達之效力。
該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公寓、大廈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郵件等工作,即屬被賦予接收郵件之權責,一但代為收受稅捐機關寄發給住戶之繳款書,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此為由而主張送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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