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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惟嗣後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負責人又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如有上述情形時,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之扣繳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論處。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凡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即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相關憑單為由,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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