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課稅指南


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稅基


凡有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我國來源之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我國來源所得者,除「所得稅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二)居住者之課稅方式


「所得稅法」稱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指下列兩種:


1.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泛指我國國民。
2.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1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於1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之外籍人員。


若外籍人員於1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者,係屬居住者,其自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


居住者應於次年度51531以結算申報方式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並履行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申報。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例如申報2007年度計算其個人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為新台幣(以下同)77,000元,若其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其免稅額則為115,500元。


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下列為申報20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之額度:(若列舉扣除額之各列報項目金額於法定限額內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


1.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單身者扣除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92,000元。


2. 列舉扣除額


2.1. 捐贈:對於已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

每年扣除金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2.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給付予公立醫院、公務人員
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
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2.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

不得扣除。
2.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1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

30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
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
2.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
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1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
不得扣除。


3. 特別扣除額


3.1. 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
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
所得扣除之。
3.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
78,000
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規定分開計算
稅額者,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其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0,000元者,以扣除
270,000
元為限。 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3.4.
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
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3.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5,000元。 但空中
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累進稅率

綜合所得稅之稅率係採超額累進稅率,2007年度稅率結構如下:





























級距(新台幣元)



稅率



累進差額(新台幣元)



0 – 370,000



6%



0



370,001 – 990,000



13%



25,900



990,0001– 1,980,000



21%



105,100



1,980,001 – 3,720,000



30%



283,300



3,720,001以上



40%



655,300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1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係為非居住者。非居住者係以就源扣繳方式履行納稅義務。就源扣繳即不能享有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優惠,而係就其給付額予以扣繳,目前扣繳稅率依所得類別一般為20%;至非居住者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則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非居住者之外籍人員依照其居留天數分別說明課稅方式如下:


境內居留未超過90天者


若外籍人員於1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視為我國來源所得。但若取自我國境內雇主所支付之報酬,則需依照20%扣繳稅率就源扣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亦不適用免稅額及扣除額。


境內居留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


若外籍人員於1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非屬我國之居住者,其自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除符合下列情形者外,視為我國來源所得:


1. 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且符合協定規範者。
2.
外國營利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者,該外國營利事業之
董事或經理人、及其所派之技術人員,因在我國境內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
1
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183天者,其由該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給予之薪資所得,
不視為我國來源所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4條)


 


(三)非居住者之課稅方式外籍人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應按20%稅率(不得享受免稅額及扣除額)申報納稅。外籍人員自我國境內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薪資),如雇主已於支付時依法扣繳20%所得稅,則可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四)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範例


釋例:


1.      納稅義務人有配偶,夫妻皆為65歲以下,有2個未滿20歲的小孩。


2.      夫妻2人有我國來源之薪資所得(3,000,000×2)。


3.      採用標準扣除額。


4.      2個小孩均就讀大專院校(已經高中畢業,非屬專校及五專前3年)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居住者



非居住者



我國來源課稅所得



$6,000,000



$6,000,000



減除:



 



 



免稅額(每人77,000×4人)



308,000



不適用



標準扣除額



92,000



不適用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78,000×2人)



156,000



不適用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125,000



25,000



不適用



所得淨額



5,419,000



6,000,000



稅率



40%



20%



 



2,167,600



1,200,000



累進差額



( 655,300 )



(    - )



應繳納之所得稅



$1,512,300



$1,200,000



註:居住者在當年度被扣繳之稅款,可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扣抵之。非居住者係採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五)員工認股權課稅問題


財政部於日前發佈解釋令,說明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


取得國內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取得國外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外國公司發行予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所得


額,於認股權執行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


其他所得=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認購價格×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在台居留天數/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總天數)


上述公式僅適用於外籍人員,本國員工應申報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全部差額。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


三、扣繳稅款


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外商在台子公司、外商在台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等)在給付下列所得時應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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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類別



    扣繳稅率



    居住者(註一)



    非居住者(註二)



    營利所得



    個人、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免扣繳



    個人30%;經核准者:20%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25%;經核准20%



    薪資所得



    非固定薪資6%
    固定薪資:10%,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



    20%



    執行業務者報酬



    10%



    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



    利息所得



    10%
    短期票券之利息:20%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6%



    20%
    20%
    6%



    租金(權利金)



    10% 15%



    20%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非扣繳



    35%申報納稅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



    15%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注)獎額不超過NT$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NT$2,000者,按全額扣取20%



    20%
    同左



    財產交易所得



    非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