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會計師-營業稅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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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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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但若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如當年度實際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調整,等到次一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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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此種債權買賣行為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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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惟未諳法令規定或取巧,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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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者,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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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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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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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故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之旅費可檢具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扺聯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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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營業稅商品,不一定免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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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分支機構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者,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國稅局說明,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第35條第2項並明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以,營業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後,如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申請改以每月為1期辦理申報者,應由營業人之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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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之勞務訂單後,復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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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詢問因業務必需,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811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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