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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若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該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法規說明】
高鐵車票比照財政部75年4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函解釋,營業人因業務所需,指派員工出差取得國內運輸事業開立之汽車、台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因車票訂價係內含營業稅額,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
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載有稅額其他憑證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
員工搭乘高鐵出差至臺南,票價為1,350元,該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可扣抵進項稅額時,應可於載有稅額其他憑證中加計此筆64元之進項稅額【64.29元=1350元÷(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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