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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但若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如當年度實際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調整,等到次一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舉例來說,甲公司93年設立,之後向財政部申請放棄免稅,又於995月申請恢復免稅,則於995月間再度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99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依規定99年度應免辦調整,俟100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同行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特別注意,避免錯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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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