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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屢有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不動產,因未諳法令致短()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而受罰,如屬本條例施行後第1次違章者,現行最低裁罰0.5倍之處罰有過重之虞,財政部為減少爭議及增進徵納和諧乃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明定依本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違章情形之裁罰規定。即民眾若屬不慎短漏報在一年內經國稅局第1次查獲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如係本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之罰鍰。




民眾應依規定辦理相關申報繳稅事宜,如有短()()之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所漏稅額,以免因被查獲而受罰,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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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