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於1005月至臺灣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950元買進500公克黃金,於10110月以每公克售價1,350元賣出500公克黃金,銀行手續費100元。




A君應將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199,900元(即賣出價格675,000-買進價格475,000-手續費100元)併入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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