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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一、營業人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二、營業人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三、倘營業人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時,稽徵機關則應輔導營業人按事實更正。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年2月2日銷售貨物給乙公司,因貨物有瑕疵,乙公司於98年5月5日全數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即98年5至6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該筆銷貨退回。如未於當期申報扣抵時,可延至98年7至8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倘甲公司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時,稽徵機關應於查明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後,輔導甲公司申請更正98年5至6月份之營業稅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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