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九)日表示,營業秘密相關規範已於日前修正並且施行,其中針對損害營業秘密者增訂刑事責任,至於一般公司的客戶名單是否等於營業秘密,則應就營業秘密需具備的三要件判斷,若符合要件就可能是營業秘密。
智慧局表示,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各款規定,營業秘密必需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所有人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因此無論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若符三要件者,即可能構成所謂的營業秘密而受保護。而一般公司持有客戶名單或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不一定等於是營業秘密,需符合前述三要件才可能構成。像是客戶名單若只有地址及姓名,此等可在網路找到的資訊,即難構成營業秘密;但若包含交易價格及交易意願分析等,就可能屬於營業秘密範疇。
對於員工以累積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跳槽至新公司後自然地將其腦中所具備的智識分享給新公司成員,是否造成侵害前東家營業秘密的問題。智慧局指出,此部分頗具爭議性,將會進一步做探討研究,不過目前能就該資訊種類為一般性資訊或特殊資訊,是否屬於老東家的特殊資訊;老東家是否告知員工禁止使用特定資訊;依員工能力高低判斷,員工是否有能力自已研發該特定技術等標準做為參考。參照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其為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即為侵害營業秘密。
此外智慧局表示,按照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雇主旗下人員若有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時將被併同處罰,至於雇主是否盡力為防止行為,須由司法機關個案事實認定,不過雇主在雇用員工時可要求簽署無帶任何營業秘密到新公司的切結書,證明其無取得他公司營業秘密的意圖,並加強員工訓練。另行為人侵害營業秘密有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所列情形時,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意圖在國外使用者,還將依同法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