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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限制出境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欲解除出境限制,或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才可解除其出境限制或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如果納稅人無力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選擇提供相當財產之擔保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可提供之擔保品種類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提供之擔保品,並非來者不拒,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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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