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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於公共空間堆放雜物




 




說明:




一、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鞋櫃,於火災、地震發生時,將影響阻礙逃生通道,容易造成傷亡。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可以為約定專用部分,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住戶不可以據為私有。




 




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違反上述之情節,得由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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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