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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大陸子女繼承台灣長輩的遺產將不受限制。陸委會研擬刪除大陸人民繼承上限的規定,未來大陸子女可與台灣子女平等均分台灣長輩的遺產,不受新台幣兩百萬元上限的限制。此外,大陸配偶繼承不動產的相關限制,也將一併取消,擁有完整繼承權。


馬英九總統連日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1992年他擔任陸委會副主委時所訂立,至今沒有太多更動,確實需要配合現在時空環境,全盤翻修。陸委會已啟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通盤檢討計畫,配合交流趨勢及實際需求,將陸續提出修正草案。


不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朝野陣營最敏感的地帶,修法能否順利,涉及藍綠意識形態的對峙。在過往多次朝野陣營協商折衝不成下,屢發生強行表決、甚至肢體衝突情況。


據透露,大陸人民繼承上限部分將通盤檢討。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的遺產,由大陸人民依法繼承者,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兩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同為繼承之人;台灣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陸委會認為此條文已與時代脫節,研擬刪除此條文,大陸人民繼承將不受兩百萬元的限制,未來大陸子女將可與台灣子女平等均分台灣長輩的遺產。


舉例來說,一位台灣父親同時有大陸兒子和台灣兒子,父親死後在台灣留下一千萬元的遺產,目前規定大陸兒子最多可分到兩百萬元,台灣兒子可分得八百萬元;一旦法令刪除,大陸兒子和台灣兒子各可分得五百萬元。


曾參與修法討論的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1992年訂此法是台灣與大陸隔絕時期,擔心大陸人搶走台灣的資源,廿年過去了,社會背景與當年完全不同,隨著兩岸交流密切,更加突顯這項法令的荒謬。


他指出,台灣法令對其他國家都沒有繼承權的限制,如果台灣生的小孩是美國人或奈及利亞人,都可以繼承遺產,唯獨大陸小孩不能平等分配,可說是「廣義的國籍歧視」。


至於大陸配偶在繼承動產部分,在2009年立院已修法取消二百萬元上限;而在繼承不動產方面,只有長期居留者才可繼承不動產,但是「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據了解,陸委會也將修改調整相關法規。


歧視、不平等舊規 與時代脫節


陸委會研擬刪除大陸人民的繼承權上限,涉及兩岸家庭的財產權分配,不難想像有不同意見交鋒。


兩岸條例規定大陸人民繼承新台幣兩百萬元的上限,原本有其時空背景,當年隨國民政府來台的大批榮民,法律優先保障其台灣子女,如今老榮民逐漸凋零,取而代之的是台商、台幹到大陸經商,兩岸通婚案例漸多,兩岸繼承型態與過去大不相同。


近十多年來,海基會前秘書長陳長文多次疾呼刪除大陸人民繼承權的限制,認為這項規定違反人權又違憲。他的主要論點有二,首先從法律角度出發,這是歧視性的限制,違反台灣多年來努力建立的憲法平等權保障制度。


其次,陳長文從外籍和大陸人士的角度分析,台灣並未對外籍人士就台灣遺產的繼承權有所限制,為何單獨對大陸人民採取針對性的歧視?


當然相關修法不乏反對的聲音。在陸委會邀集修法開會的學者中,就有人主張應該「台灣優先」,認為要限制大陸人在財產的繼承權,因為這涉及台灣繼承人的權益,應給予台灣繼承人更多優惠保障。


事實上,曾有大陸子女於2003年提出釋憲案,認為台灣法律排斥大陸人民的繼承權,違反了憲法平等權原則,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最後決議不受理。


不過,近年來兩岸婚姻也出現,子女拿大陸國籍,一家人在大陸落地生根現象,如果這位中華民國籍的父或母過世,並沒有台灣子女,只有「大陸子女」,而他們只能繼承兩百萬元,其餘都充公,豈不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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