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國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未於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並未受我國主管機關之監督。



因此,納稅義務人於國外留學期間,以捐贈名義捐款給就讀學校並取得該校開立之捐贈收據,該國外開立之捐贈收據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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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