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每月定額給付員工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不得免稅


國稅局說明,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奬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僱用之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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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